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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日期:2023/9/27 11:43:41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2-07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WH16号

当事人: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11481418565420C

住所(住址):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北段5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孟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101011490

联系电话:1393706593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文化路北段555号

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学校二楼食堂22号窗口操作间冰柜内发现标示为“侨藝®淡奶油(动植动脂混合奶油)”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200416、规格:1升/盒、共5盒其中一盒已开封使用,已超过有效期;报请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给予扣押。2020年4月23日对该校食堂负责人郭伟进行询问,郭伟承认这批次“侨藝®淡奶油(动植动脂混合奶油)”是22号窗口负责人在2019年11月份采购的,主要是做面包使用的,一共就采购了5盒,每盒采购价为30元一盒,截止到检查期间所制作的面包没有销售,并主动销毁。

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乐奇®搅打奶油(植脂奶油)”5盒(折合金额150元);

2、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022887300166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文章来源于:http://zhongxue.ljyz.com.cn 中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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