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该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分配
第四条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内高校在教育部指导下建设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双创学院)、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第五条 双创学院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机构。实践基地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实践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筛选、培育、孵化创新创业项目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机构。
第六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优势特色,确定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绩效目标,结合前期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安排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支持资金额度。对于前期资金绩效管理不到位、绩效评价结果差、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当年度可减少或者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七条 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学院、实践基地面向省内高校,开展如下工作:
(一)双创学院主要开展服务本区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学改革与评价等课题研究,建设一批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及教材,开展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专业导师的专项培训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课题研究、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支出。
(二)实践基地主要开展省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项目的筛选、培育、孵化落地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创业培训、孵化指导、项目路演等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不得与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等项目经费重复安排,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五)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与创新创业教育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二条 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及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分配项目资金时,应将绩效结果等作为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围绕双创学院和实践基地的重点建设任务,制定本校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提供人员、政策、工作经费等配套支持。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未使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不列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省教育厅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建设高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建设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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