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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

日期:2023/7/16 15:25:04 浏览:

万元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地市。

第七条  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学校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7

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及《关于对在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黑教联〔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包括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对我省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边境县(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在岗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每年补助人数由省教育厅确定。

(二)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对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补贴。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市县教育局开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对人员身份认定,报上级市(地)教育局审核。

(三)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对我省县镇(不含城关镇)、乡村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的专任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每年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四)“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对选派到我省“三区”从事支教工作的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每年选派名额由国家确定。

(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计划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资金分担比例:

(一)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乡中心学校教师每人每月200元,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每人每月250元。其中,抵边乡村教师补助标准提高50%。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按5∶5比例分担。

(二)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

(三)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按1∶1比例分担。

(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我省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培训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教师补助人数及补助标准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拨付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院校(机构)承担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九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工作自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8

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

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经费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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