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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

日期:2023/7/16 15:25:04 浏览: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5〕39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青少年冰雪运动进校园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开展支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相关工作的学校及单位。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校园足球、冰雪特色学校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师资队伍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竞赛与活动的开展,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宣传与文化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器材、装备采购和场地设施修建补充,参加全国性比赛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校园足球和冰雪特色学校数量、学生参与人数、赛事名次等因素;项目法主要考虑举办校园足球和冰雪竞赛与活动场次和规模等方面。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和单位。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和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9

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270号文件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落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我省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在接到中央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根据学生数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学校和市县。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预算安排,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职业院校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行业系统和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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