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05-14
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
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原则
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
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入学政策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并公布了渭南初级中学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渭南初级中学、渭南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治理能力,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2021〕5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招生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落实义务教育县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结合区域适龄学生数、学校布局规模、所在社区、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入学程序,核定各学校办学规模,下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二、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一)科学划分学区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分布状况,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县域内公办初中、小学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坚持“网格化、全覆盖、无盲点、便利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县市区教育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渭南初级中学招生范围:户籍在高新区白杨办各行政村的小学毕业生,户籍在渭南城区的小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招生办法:户籍在高新区白杨办各行政村的小学毕业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录取,户籍在渭南城区的小学毕业生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渭南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报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二)规范招生秩序
依据学生户籍和家庭住址,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对于辖区内热点学校分布不均的县市区,可根据城市热点小学、热点初中分布情况,实行多校划片。实行多校划片区域的小学、初中应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的学校,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三)严控招生规模,实行均衡编班
各县市区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机制和科学划分学区的原则,依据《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陕教发〔2011〕39号),在确保各类功能部室达标的情况下和有效化解学校大班额的前提下,逐校核定办学规模及2021年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不得设置56人以上的大班额。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在新学年开学前,各县市区要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并邀请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所有小学、初中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三、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地招生,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市域招生。
县市区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制定下达执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录取新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电脑随机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方式招生。民办学校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学区办法统一招生。
四、强化控辍保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实施控辍保学五项制度,积极开展“三无(无辍班、无辍校、无辍乡镇)”创建活动,加大年度考核力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五、积极做好特殊群体子女招生录取工作
(一)保证随迁子女有序入学
各县市区要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统筹安排。
(二)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
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并全部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四)规范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学政策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陕教〔2019〕33号)精神,相关学校在办理入学登记前要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严格核查学生父母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和公开公示,破解热点难点问题。同时,要按照中、省、市和县市区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要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规考试招生、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等行为。
(二)确保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出台中小学招生入学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对脱贫家庭、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进行精准宣传,确保入学政策家喻户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规范新闻报道,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为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营造良好氛围。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要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健全完善制度,实行阳光招生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行阳光招生。县市区教育局在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下达招生计划、划分学区和改革评价方式等重要环节时,要主动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宣传招生入学政策,通过组织招生工作说明会、招生宣传月等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工作,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要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学区划分、学校信息、招生流程、时间安排、招生结果等内容。对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要逐项列出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要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尽量让学生和家长“少跑路”“少排队”。招生入学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教育局都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
(四)加强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遏制学生无序流动。
(五)严格落实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严禁”的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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