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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初中生发帖“造谣”被拘父亲要做无罪辩护

日期:2023/6/28 14:39:34 浏览:

甘肃消息17日下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此举引发不少网友的质疑。20日下午,杨父委托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告诉记者,他打算为16岁的杨某作无罪辩护。

警方:16岁少年杨某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

当地官方消息称其帖子被转载500次以上

20日,张家川公安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9月12日,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一KTV歌厅从业人员高某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多次要求家属配合尸检,均遭到家属无理拒绝。在高某死因未确定的情况下,杨某于9月14日中午在其微博、QQ空间发布所谓高某死亡真相误导群众,造谣发布“警察与群众争执,殴打死者家属”、“凶手警察早知道了”、“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等虚假信息煽动游行。

警方称,当日,案发现场聚集数百群众,交通堵塞,现场失控,社会秩序严重混乱。14日下午,警方强制尸检,确定高某系高坠致死,排除他杀。9月15日,杨某继续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发布不实信息误导舆论。据此,警方对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并于9月17日将其刑事拘留。

18日,张家川县曾发布官方消息称:“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父亲称杨某性格开朗,对社会无仇视,发微博是出于正义感

家长: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

杨父称,儿子今年16岁,在张家川镇中学上初三,学习情况很不错。17日下午,正在学校上课的杨某被警方带走。杨父称,杨某性格开朗,对社会没有一点仇视,发微博是出于一种正义感,“我儿子跟死者家属又不认识”。

据杨父介绍,9月14日中午,杨某在微博发布消息称,“9·12案发后警方不作为,且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当晚,他再发微博,称“警方强行拘留死者家属,与群众发生冲突”。9月15日晚,杨某又发微博称,“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人代表是张家川县法院的副院长苏建”。

张家川县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院没有叫苏建的副院长,KTV的法人代表是县法院一名副科级干警的妻子。

对于警方的指控,杨父认为,杨某发布这些消息之前,县城的许多居民都知道这些消息,都在传播,杨某并非这些信息的制造者。

他还提出,警方曾于9月18日在网上发布的通报中称,“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高某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以此误导群众,混淆视听,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这也能证明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

记者20日晚查看杨某微博,发现相关内容已删除。

辩护律师:将作无罪辩护

其微博充其量是表达看法,警方称其煽动游行要拿出证据

20日下午,杨父委托了北京律师王誓华为杨某的辩护人,昨日上午,王誓华已经抵达张家川县。

王律师表示,“在了解案情后,我打算为杨某作无罪辩护”。

王誓华认为,杨某“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的说法,只不过是未成年人在思维不完善状态下的推测,充其量是表达这名初中生对这件事的看法,并非号召大家去游行,警方指称杨某煽动游行要拿出证据。

同时,王誓华表示,仅因为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就将杨某刑拘,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使他以后的性格变得偏执起来,对其一生的成长都是不利的。

刑辩专家:针对警方做法提出三点质疑

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

记者就此事请教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他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中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

第二,该初中生在网络上“编发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必须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后果有那么严重吗?司法解释第五条里面第二款写道,犯罪涉及编造虚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及场所中其他公民的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电影院内假称有炸弹,造成观众混乱引发了踩踏事件的情况,而这件事未严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刑诉案件处理中常提到“谦抑原则”,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毛立新表示:“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至多治安处罚,动辄刑罚伺候,刑法的谦抑精神何在?”

(综合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消息)

文章来源于:http://zhongxue.ljyz.com.cn 中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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