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三)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配备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所需必要设施设备,建设必要的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改善校园文化环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特殊教育学生数等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新疆西藏等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解决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改革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