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6-29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5.黑龙江省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7.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8.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0.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2.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3.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4.黑龙江省“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5.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6.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18.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幼儿园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根据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到市县和有关单位。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幼儿园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幼儿园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基础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