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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2023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4/9/12 11:09:05 浏览:

在3月15日举行的自治区暨乌鲁木齐市激发消费活力“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大会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多里坤·阿吾提公布2023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医疗、旅游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一、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案

2023年8月,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旅行社在该公司网站中发布“本网站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本网站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格式条款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自己应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8个种类,共计558.2吨化肥,外包装印有其他厂名厂址字样,上述化肥经巴州产品质量所抽样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哈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3年5月,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并发布的13幅户外广告中含有“哈密某小学旁、某某中学旁”等内容,与实际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不真实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某加油站加油机作弊案

2023年9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克州某加油站使用的1台加油机主板计量处理器有改动,未贴检定合格证,主板与机体之间未见铅封,无法查询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和编码器序列号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的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阿勒泰地区某医药公司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自主选择权案

2023年1月,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药店将感冒药、消炎药等药品搭配为三种套餐进行捆绑销售,消费者购买套餐内某种药品时需购买整个套餐内所有药品才可配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78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阿克苏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1月,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开展XX明星见面会、车辆颁发仪式、房屋颁奖仪式、苹果手机颁发仪式,另外现场对代理人进行20万元现金颁发仪式”等内容,与实际活动不一致,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伊犁州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伊宁县营业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重秤未张贴有效检定合格标志,无法提供有效计量检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昌吉回族自治州某食品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3月,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食品厂生产的软面包,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和田地区某旅游农家乐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行为案

2023年5月,和田地区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旅游农家乐看到顾客自带酒水就告知顾客禁止进入农家乐消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鱼宴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3年7月,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鱼宴发布的店堂告示中标注“最终解释权为本店所有”,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任华)

文章来源于:http://zhongxue.ljyz.com.cn 中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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