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养老机构集中供餐的食品安全监管显得格外重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推动养老机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案例八: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密市某肉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3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肉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哈密市质计所工作人员配合下,对某肉店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将5kg重的标准砝码放在当事人电子计价秤上,分别按“M1”“M2”“M3”“M4”按键时,显示的重量分别为“5.05千克、5.1千克、5.15千克、5.2千克”,当事人通过按压电子计价秤的“M1”“M2”“M3”“M4”按键对电子计价秤进行操作,调整电子计价秤准度,涉嫌欺诈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出厂编号为20230515—02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并于当日委托哈密市质计所对上述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测;2023年6月5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定结果通知书》,涉案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此秤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6.1条款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在进行销售时未记录其使用作弊装置的次数及每次使用时调整的重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使用作弊秤等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充分净化消费环境,营造放心、安全的市场氛围。
案例九: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眼镜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9月8日,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眼镜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三台未检定计量器具,并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眼镜店店内用于制配眼镜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有三台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分别是“客观式全自动电脑验光仪”一台、“验光镜片箱”一台、“全自动焦度仪”一台,均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产品,但三台计量器具未张贴检定标识,且无法提供今年上述设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告》。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眼镜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按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益。该案件的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伊犁州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伊宁县营业部使用未经检定的器量器具案
2023年8月13日,伊犁州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伊宁县营业部使用未经检定的器量器具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5日,伊犁州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伊宁县营业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正在使用未经检定的器量器具,该电子台秤用于寄出货物称重结算。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重秤未张贴有效检定合格标志,无法提供有效计量检定证书。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警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该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合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切实做到准确计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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