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5-13
本期导读
当一己私欲凌驾于权力之上
数次以身试法试探法律底线
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昔日种种令人唏嘘发人深省
2022年5月13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覃某举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4月,被告人覃某举调入事业单位宜州市(现河池市宜州区)学校财务代管中心工作,负责对部分中小学校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录入网银拨款单,出记账凭证、编制月会计报表,并负责收回学校校长审核后签字交回的月报表,暂时保管学校三年内的会计凭证等工作。
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覃某举利用其负责宜州市(现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某小学、中学及同德乡某小学等7所学校主管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填写上述学校《宜州市学校代管中心支出费用报销单》并伪造学校相关人员签名,以学校借用“备用金”形式,从宜州市学校财务代管中心套取资金至学校基本户内,后转到其私人账户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多次挪用公款共计30.6万元。
2020年5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覃某举退出全部挪用款项共计30.6万元到各学校基本户,各学校也将款项退回宜州区学校财务代管中心账户。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某举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被告人覃某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30.6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覃某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覃某举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宣判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覃某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旁听人员
当天,宜州区纪委监委组织宜州区各中小学校长6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原标题:《宣判_宜州教育系统一干部竟想出这样的方法套取资金!结果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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