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9-03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与云南路交汇处(商城雅居二期东侧)
第四条 办学方向: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民政局,直接接受北海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北海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全日制高中学生,学制三年
(二)办学形式:向北海市招生
(三)开办资金:300万元
(四)办学范围:高中一至三年级
(五)招生对象:北海市辖区及外省市来北海市务工人员子女
第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六条 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是普通高中(非营利性),学校设立理事会,举办者张义飞为法定代表人。
一)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义务与权利。举办者有严格依法管理学校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同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章程制定权。举办者依法有权制定学校章程。但要修改章程并不能仅凭个人意志修,而是必须通过决策机构的相关程序来实现。
2.决策与管理权
举办者有权参与民办学校的办学与管理。依据《民促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举办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派员参加学校决策机构。同时,举办者亦可通过出任学校校长等职务,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3.薪资报酬权
举办者担任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等职务的,不仅可以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还可以通过学校的薪酬制度或董事会决议,获取与岗位、职责、业绩相匹配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4.知情权
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是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 举办者的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通常有四个步骤:
1.由举办者提出;
2.必须财务清算;
3.经学校内部决策机制同意;
4.经审批机关核准。
其中,内部决策表决需按《民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2/3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另外《举办者变更协议》亦是举办者变更过程的必要要件。
三) 举办者的权益转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监督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八条学校决策监督机构机构(理事会)的产生、人员构成、任期及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校长、财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届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举办者负责召开,举办者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才有效。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理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三分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职责
(1)根据举办者提名,通过理事会会议形式聘任与解聘校长。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筹集和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4)决定学校教职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5)管理学校的资产。
(6)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7)决定接受捐赠。
(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9)罢免和增补校理事会成员。
(10)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第一届理事会组成:
张义飞,身份证****2219600618****(系该学校举办者,由举办者为该校100%出资)
张忠贤,身份证****8419640505****(董事)
李相宽,身份证****3019690714****(校长)
孙业彪,身份证****2219731016****(党支部书记)及学校工作人员代表
孙益辉,身份证****2519620615****(执行校长兼教学副校长)
莫远冰,身份证****0119701217**** (财务会计)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校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后勤处等若干个行政工作部门。
第五章 学校校长的产生、任免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的罢免应由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有效,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生成有效决议。理事会决议生成后,报北海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法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由校长安排。
(五)提请聘任或解除学校副校长、其他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由校长决定。
(六)聘任和解除教职工,实施奖惩制度。
(七)负责向理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或校长助理)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六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学校内部管理机构。
(三)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类别设置,自主招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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