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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铁拳”行动和“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日期:2023/7/19 22:50:0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1-12-15

12月1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铁拳”行动和“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杨林作主题发布。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二级调研员于傲强、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二级调研员顾凤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副处长白轶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局长黎明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铁拳”行动和“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杨林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建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整治“衣食住行”市场领域秩序,自2019年以来联合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开展了三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2021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整治,有力打击了市场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人民群众满意度逐年提升,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开展“衣食住行”领域整治的三年中,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86.09万人次,检查市场经营主体122.25万户次,立案3.89万件,捣毁窝点141个,移送公安机关97件,查办大要案207件,涉案货值2.95亿元,罚没款金额4.09亿元。

在开展“铁拳”行动中,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4.14万人次,检查市场经营主体8.85万户,立案1080件,捣毁窝点10个,移送司法机关6件,涉案货值1524.23万元,罚没款金额2202.16万元,一批突出问题得到集中处置,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对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社会效果明显。

通过持续深入地开展专项整治,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得到了自治区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领导的高度认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总结三年来“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全系统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以坚定的决心、有力的举措、扎实的作风推动专项整治落地见效。自治区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包头市组织召开了全区“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现场推进会,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了集中整治的强大攻势。

二是坚持协同联动,凝聚整治合力。“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涵盖行业广、违法行为复杂,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行业,我局不断探索总结市场监管工作规律,大力协同多方力量,建立健全部门、社会、市场、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合力攻坚效应。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联合自治区教育、民政、住建、农牧、商务、文旅、供销社等部门协同整治;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市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违法成本。

三是坚持建章立制,确保长效常治。为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我局通过建立问题发现、监管处罚、教育引导等制度机制,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整治长效机制。为精准打击市场乱象,我局建立了市场监管数据平台,通过分析研判投诉举报、质量抽检、督导检查等数据信息,实时掌握市场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聚焦民生关切,深入推进“衣食住行”市场领域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为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作出更大贡献!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黎明

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住建厅、农牧厅、商务厅、文旅厅、供销社等部门,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市场领域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衣食住行”民生领域案件,现向社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一)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拉尔区某副食品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2月24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拉尔区某副食品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批发涉嫌侵权假冒某品牌白酒约5000箱,涉案价值84万元,经该品牌白酒企业鉴定,该副食品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该企业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案涉案货值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3月30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人员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乌拉特前旗某中学教育收费进行检查,发现该校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向学生收取择班费、试卷印刷费、试卷费和代收商业保险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共收取择班费、试卷费、试卷印刷费共计44.06万元,代收学生商业保险费26.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收费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七)、(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作出没收择班费、试卷费、试卷印刷费44.06万元、罚款39.06元,对代收商业保险费行为罚款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8.1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包头市九原区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房和使用绝对性用语进行宣传案

2019年6月13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售楼部进行执行检查,发现该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存在未经价格备案、未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等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售楼部外墙宣传横幅、门口彩旗及楼内展架上的宣传册上标有“绝版”、“独一无二”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3.67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家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0年10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成品专项执法检查,对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某加油站、乌审旗某交通运输加油站和某兴盛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分别购进该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33吨、11吨和12.88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和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2.19万元、6.73万元和8.93万元并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2752升的处罚决定。

(五)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电话销售产品过程中借助“销售话术”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4日,赤峰市松山区局根据举报材料对赤峰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名话务人员正使用“销售话术”推广“生命能量素”及“驼初乳”,该“话术”材料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与北京某国际医学研究院、江西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授权推广合同,在推广期间,为了增加销量,赚取提成,当事人在电话推广过程中宣称生命能量素、驼奶粉具有提高免疫力,促进血液循环,各种疾病不治自愈,防止动脉硬化高血脂症,实现健康长寿等功能,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销售话术”进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六)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0年11月2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案件移送线索,对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2020年6月27日开盘销售的某项目商品房在2020年“十一”前夕宣传“提前引爆黄金周、秒杀特价房”“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上述5套特价房已全部售出,经调查核实,5套特价房宣传原价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价格实际为备案允许售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8.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七)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西县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6日,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下对林西县某鞋店进行执法。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仓储、销售带有耐克公司旗下带“Nike”注册商标及阿迪达斯公司旗下带“Adidas”注册商标的多种类型的运动鞋、运动服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侵权的商品实施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4.49万元并处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决定。

(八)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明珠大酒店餐饮分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案

2021年7月31日,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电话举报,称在察右后旗某明珠大酒店宴会厅用餐后出现腹泻情况,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宴会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对留样柜食品进行封存。经检验,送检食品中均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经查,该餐饮公司未履行主体责任,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未执行专间“五专”要求,导致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2万元、没收违法食品13.5公斤、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处罚决定。

(九)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五原县天吉泰镇某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1年7月28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天吉泰镇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车行发现待销的由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生产的雅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8辆,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平台查询,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均在生产厂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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