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7-07
7月7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到厂街彝族乡厂街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当地200余名师生和家长旁听庭审。
2023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来到永平县龙街镇普渡村王某某家中,在厨房内无故吵闹言语威胁在场的赵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等人,随意对赵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常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凶器追逐、恐吓,造成四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某、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永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以本案为切入点,围绕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以及面临的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案后释法,引导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此次巡回审判,以“巡回审判”结合“法治课堂”的方式,让广大师生和家长零距离、面对面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更加直观地了解、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将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校园里的法治课——永平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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