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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州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7/19 11:06:58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1-08-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颍州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今年全区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颍州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切实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1〕4号)和《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统筹公办、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规政策,统筹做好区域内城乡学校、城市普通学校和热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根据阜阳市教育局招生工作安排,阜阳师范大学附中、附小、阜阳实验中学纳入我区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科学合理制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将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时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荣誉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重新组设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三、报名条件

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截至202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无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放宽入学年龄,不得超班额、超计划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法办理电子学籍的不足龄儿童入学。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自2020年秋季招生开始,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享受市、区指标到校生政策。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上报名、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见附件6)。若公办学校有空余新生学位的,要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

1.本区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房产证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酒店式公寓、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作为学区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籍不在本区,另一方在本区工作,其户籍随另一方在本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3)随父母户籍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4)全家已实际入住,非因本人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口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有效凭据,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因故未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8)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区政府及区教育局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凡持有我区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户籍资料、经商或务工资料、外出就读证明,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2)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面试、面谈、评测、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一致,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见附件6)。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实行电脑摇号,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民办学校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将派驻观察员,规范学校招生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区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子女就学问题,学校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

(二)加强学籍管理。按照《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要求,公办、民办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各校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否则不予审批学籍。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实行严格的转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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