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26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临漳县邺城中学违法所得1.54万元,并处罚款15.4万元。
界面河北·
界面河北从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该局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一份行政处罚(邯市监处字【2021】第001号)信息,指向临漳县邺城中学。
处罚信息显示,临漳县邺城中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4万元,2、罚款15.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月11日。
图片来源: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赞赏4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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