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填报志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还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9∶00—7月1日9∶00,所有考生必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志愿。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段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青海省教育考试网(网址:http://www.qhjyks.com/)是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也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的官方网站。考生进入网站后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志愿信息为准。
第二十三条艺术校考、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招生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院校合格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并以纸质《志愿表》及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为依据投档录取。纸质《志愿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考区招办领取。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于6月30日前交考区招办,由考区招办统一于7月1日前送交省招办。上述四类计划的考生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办理投档录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高校专项各院校专业需要在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填报电子志愿,高校专项计划设置2个梯度院校志愿,不安排志愿征集,只允许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二十五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核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志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所提交确认的最终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个院校的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在《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分别公布,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志愿内兼报不同类型招生计划的志愿。二)军队(武警)、公安、司法、消防、机要等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治考核工作在高考文化课考试结束后进行,面试、体检及相关测试工作在志愿填报结束后进行,请考生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通知内容。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单位自行安排。三)报考外语专业或要求外语口试成绩的非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6月25至26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6月27日起自行打印准考证,6月28日上午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6月30日省招办通过微信服务号“青海省教育考试”将成绩推送给考生(须提前绑定高考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考生也可登录网上报名页面自行查询。四)高考外语语种为日语、俄语、法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详细了解拟选报院校的《招生章程》,确定拟选报院校(专业)是否招收日语、俄语或法语语种考生。五)参加志愿征集的考生应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征集。六)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清真灶),避免入学后面临生活不便等困难。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或相应计划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等),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录取考生的录取专业等情况作出解释,且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网上远程录取。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招办公布的《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十条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第三十一条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章照顾政策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一)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14号】
三)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四)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累计为35分。五)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二)平时荣获一等功、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武警警种学院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的空勤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上述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应急管理系统相关奖励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需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第三十四条享受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招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资格以报名时采集的身份证信息为准,不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八章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五条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二)“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外语成绩作参考。】
三)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四)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五)体育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
第九章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汉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七条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中省外民族班计划、省外院校的民族预科计划,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三所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